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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前签的违约金赔偿协议,能不能告开发商违约.第二,能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我们3期是单独的公用设施)

本人在2007年初购买永川一楼盘3期房屋2套,此楼盘分4期开发,12期为商业街,34期为公寓住宅,本来合同约定是2008年9月30日交房,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到现在3期还不能交房.在此期间4期房屋已交房入住.去年由政府调解拿到了第一次(2008年10月到12月)的违约金.09年的违约金由于开发商找各种理由到现在也未能兑现(去年在政府的调节中业主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个违约金赔偿补充协议:具体内容是,开发商在每个季度的前一个月的15号 赔付业主的违约金,按每天房屋总价的万分之5.).最近一次在找政府调节中,政府出面调节各方把停下来的楼盘从新动工了,我们现在又想成立业主委员会.我想请问各位:第一,按照以前签的违约金赔偿协议,我们能不能告开发商违约.第二,我们单独的3期能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我们3期是单独的公用设施)我看网上有同样的案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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