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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和别人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以后协助别人办理房产证过户,那么我要是合同违约的话

2004年和别人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3万5千卖给别人我单位的住房(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一套,把房产证给别人手上,合同约定以后协助别人办理房产证过户,可能是当时别人想省下过户费,一直不要我去过户。2010年我结婚了,现在别人要求办理过户,老婆听说了觉得划不来,现在起码价值16万,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可以不去协助办理过户吗?如果要过户老婆不去签字我一个人办有效吗?如果因为这事打官司我退还3万5千元房款就行了吗?房产局说只要房产证没过户就仍然产权在我,签署的只是合同,那么我要是合同违约的话,我会受到什么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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