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与别人签订二手房产买卖合同后,还需不需要赔偿买方另外的损失,我能否在11月30日之前与另外的人签房产买卖合同?
您好,我是房主,11月11日与别人签订二手房产买卖合同后,合同规定了11月30日之前双方需过户,并于当晚收了买方的一万定金,合同也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买方违约就没收定金,卖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现在我想反悔(不好意思,确实卖得低了)是否只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即可解除合同?还需不需要赔偿买方另外的损失,另外,我也清楚的告诉了买方我要加价,否则我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而买方不愿意,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在11月30日之前与另外的人签房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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