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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42平方米)2004年农村土地征收农民拆迁安置到2010年还未签字安置,请问律师女儿有这个权利吗?

夫妻离婚时将房屋产权126平方米分一半给女儿,即女儿66平方米,父母各30平方米,(2000年4月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在2002年6月,男方划拨产权时,(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42平方米)产权来源明显写(离婚划拨),2004年农村土地征收农民拆迁安置到2010年还未签字安置,当地拆迁按人均42平方米安置,女儿在2010年1月诉状父亲还12平方米,请问律师女儿有这个权利吗?父亲应该归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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