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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和卖方签订了二手房房产交易合同,另给付违约金4万元,我能要求甲方返还我定金后再索赔违约金6万元吗?

去年我和卖方签订了二手房房产交易合同,定金2万,全款10万,定于2008年12月30日交易房款,12月29日卖方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中止合同违约。当时签订的违约责任是:若乙方(我)违约,不得向甲方(卖方)索要定金,另给付违约金4万元,若甲方违约,甲方在( )日内将定金返还乙方,另给付乙方违约金6万元。现甲方违约,我能要求甲方返还我定金后再索赔违约金6万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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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一般为总房价的20%。但是违约金具体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2、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进行违约责任追究。但是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3、违约金的执行不一定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一般合同违约金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30%;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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