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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出现了很多拆迁居民回迁后发现新迁入房屋性质变为经济适用房的问题,请问这一问题准备如何解决?[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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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2 热心网友

    您好,对于您反映的以政策性住房用于拆迁安置住房的历史遗留问题,市高度重视,经研究,对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拆迁居(村)民的,在《房地产权证》房屋性质栏中标注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其上市交易不受年限限制,首次上市交易时不需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类型保留划拨。转让后再次上市交易时,每次都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对拆迁过程中,已经对原房屋按规定进行了货币化补偿,异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执行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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