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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三十日内,携带“房屋所有证”和“土地所有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过户手续。是不是要承担责任?

各位律师帮忙啊!在此先谢了!!我家卖房子和别人于8月22日签订了合同,但没有书面说明一些税是由买方负责,现在买方不同意给税钱。并且有一条是这样说的: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三十日内,携带“房屋所有证”和“土地所有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过户手续。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或由双方另行约定。我家是不是必须承担税款?我家现在不想把房卖给这个人了,不讲信用,如果我家不卖房的话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如果打官司的话能打赢么?怎么解决才最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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