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买受人明示,由买受人予以书面承诺。 我们的购房合同中只注明了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没有列明或出示合同中费用收取等所有内容,直到交房才看到了物业合同的具体内容,对物业合同不满意也不是退房的条件(即使能退也是业主失去了很多的购买选择),造成业主对物业合同维权困难。 这种情况是否应该追究开发商的责任,请房管部门给予答复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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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买受人明示,由买受人予以书面承诺。 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物业承接查验记录应当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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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买受人明示,由买受人予以书面承诺”。按照职能分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房屋销售由市建委负责监管,建议您向其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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