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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拖欠物业管理费用2年共计2000多元 相关商品房的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我不能正常享受一些购房合同上明确标出的待遇(比如双水没有热水)天津市委等相关部门

今年大约8月初 我所在的小区 物业管理上高地方区级法庭 我本人拖欠物业管理费用2年共计2000多元 本人下周三应诉到法庭 在此之前想请一些资深律师一些问题! 第1 本人拖欠物业费用是有原因的(因购买商品房将近10年 未能拿到“土地证”)第2 相关商品房的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我不能正常享受一些购房合同上明确标出的待遇(比如双水没有热水) 第3 买房子后停车被收费 第4 由于物业是地方村子大队性质的 所以难免给 本村和我们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的物业享受 第5我们小区已经上访至中央 天津市委等相关部门 所有问题尚待解决。 在此想问一下 我到庭应诉 应该怎样维护我个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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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因此,实际生活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另外,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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