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房产交易时,因政府主管部门不同意过户,出卖方算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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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不可抗力,一方可因此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而另一方却可能因此受损,法律为平衡双方权益,特规定一方应当据实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可抗力出现后,如果导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则双方应当解除合同;如果仅是暂时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为确保合同目的得以实现,不应当然地解除合同,而应由当事人变更合同,先部分履行或暂缓履行,待条件成熟后全部履行。应当提出,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送达解除通知后,合同即终止,对双方不再有法律约束力。你可以跟对方协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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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的交易,也没有什么过户的合同,还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合同上没有规定关于违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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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算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了具体的过户时间,而卖家在规定的时间无故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构成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式向卖家主张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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