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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2012年12月收房时发现阳台上又多出了3跟柱子,开发商既不同意拆,也不同意任何补偿

我与2011年8月购买一套95平米通透两房,售楼部提供的户型图上阳台上是2跟承重柱子,样板间与户型图一致,而在2012年12月收房时发现阳台上又多出了3跟柱子,严重影响阳台的使用与居住功能。开发商既不同意拆,也不同意任何补偿,时至今日没有解决问题没有收房!售楼部门的解释是他们销售的时候也不知道有这3跟柱子,这个损失没有人承担。至于是他们销售时真不知道还是有意隐瞒实情进行欺诈销售无人知道!相关土地局的备案是否有过更改,购房人更是不得而知!因为购房的过程中直到收房都没有看到任何土地局的规划文件,无法得知规划是否更改。而售楼部门提供的户型图与样板间在法律上没有多大的法律效力!这使得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始终处于不利位置,开发商可以任何践踏业主的利益,更改规划或者隐瞒实情欺诈销售,而法律无法给他们带来约束。我更关注的是全国人大和相关立法部门为什么不能将售楼部的售楼行为,包括置业顾问说过的话,售楼部提供的户型图给予强有力的法律效力!就像消费者在商店购买一个东西的时候,如果连知情权没有,交了钱后得到的是一个和展示柜里的物品不一样的时候,为什么法律不能帮组其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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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9 热心网友

    可以要求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并额外要求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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