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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二手房出售,元月份签的卖房合同,二月购房份预约了解压准备过户,因出台了全额收营业税政策,购房者不想买房,——南京

我有一套二手房出售,元月份签的卖房合同,二月购房份预约了解压准备过户,因出台了全额收营业税政策,购房者不想买房,迟迟不来解压,到2月底,又出台了限购令,他以此为借口说不能买,请问能否追究他的拖延而导致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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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您好,因为限购令出台后是否可以解除购房合同有三种情况:1、若购房合同是在“限购令”颁布前签订的,则“限购令”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可解除合同,并且都无需承担违约责任;2、买方已经支付购房款的,卖方应退还款项。若购房合同是在“限购令”颁布后签订的,合同双方又都是“明知故犯”,则合同无效,不能履行;3、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合同方,将面临行政法规处罚。“若卖方不知情,买方未说明自己已属于限购人群,则买方还很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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