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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向您咨询一个问题,我在2007年一月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让一次性付清房款,开发商2008年1月才——南京

律师您好!向您咨询一个问题,我在2007年一月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让一次性付清房款,开发商2008年1月才让签的合同,交付期限合同上是这样写的: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8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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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根据开发商的说辞,好像是在推脱,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证据,除非开发商方面能拿出更有力的证据,比如国家的明文规定,奥运期间不能盖房子等,不然的话,还算开发商违约,需要支付业主相应的违约金。因为本站只是一个专业的房地产门户网站,并不是律师事务所,所以如果您想用法律途径解决的话建议您可以再次详细咨询一下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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