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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以我的名义来买断此公房,是什么法律条文规定的呢?是否有权利可以自己定规矩呢?

母亲去世后(父亲已于多前去世)留有一套公房,但母亲在去世前已将此公房的承租人更改为我的名字(我是家里独女).目前我想以我的名义来买断此公房,但是房屋产权部门却说,由于我的户口不在此公房处,不可以...而且要是将户口迁过来的话,也得5以上才能买断.且还说这是国家规定的....我对房屋产权部门的这种说法持有怀疑态度,经多处打听和询问其他人也都未听过有此说法....所以在此询问各位好心的朋友,这种说法是否合理?是什么法律条文规定的呢?像我们这种公房,房屋产权部门是否有权利可以自己定规矩呢?如果不合理,我又该怎么办?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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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S 热心网友

    您可以问一下专业人士,楼下已经说的很全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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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的分类。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1)国家所有住宅;(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4)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所有住宅。非住宅类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房产)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房产只是少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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