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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出具的发票是配套费。而维修基金才是开发商和购房者共同承担的

我是云南昆明人,2003年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除房款、契税等应该交的一些费用外,还交了一笔13000多元的钱,开发商出具的发票是配套费。具我了解,配套费应该是开发商交给政府的,应该包括在我们的购房款里,而维修基金才是开发商和购房者共同承担的,比例是1.5:1。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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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热心网友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按规定标准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业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交的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如果各项手续齐全,具备交房条件,交房后即可进入办证程序,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产权登记的约定是:卖方应按相关规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资料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手续;买房应按规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持有关凭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证书手续,即转移登记手续。也就是说从交房开始至后90天内,是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都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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