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房子,突然不想住了,必须向对方交纳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长春]
您好,我租了房子,突然不想住了,我是应按下述第一条来承担责任,还是应按第二条来承担责任呀? 合同约定的是: 1,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指水电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没收剩余房款和押金,如不足抵过甲方损失,乙方应以现金支付赔偿。(我是乙方,因为是刚租下的房子,押金和租金[三个月的] 都已经支付了,水电费出来我也会的话我也会立刻支付。) 2,如租期未满,如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须向对方交纳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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