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网 > 北京房产问答 > 北京其他 > 北京其他 > 是否不需要以开发商原定收楼日期为起始日交缴物业管理费?那么业主又如何维权?我的想法是“什么时候开发商解决了上述问题我就收楼”这样做行吗?

是否不需要以开发商原定收楼日期为起始日交缴物业管理费?那么业主又如何维权?我的想法是“什么时候开发商解决了上述问题我就收楼”这样做行吗?

收楼时发现质量问题,比如:墙体多处漏、渗水和地板大面积拱起起泡,已造成无法入住的,准业主能不能暂缓收楼?因此原因而未收楼的,是否不需要以开发商原定收楼日期为起始日交缴物业管理费?如果开发商以“属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为由不允准业主暂缓收楼,那么业主又如何维权?有什么法律依据?我的想法是“什么时候开发商解决了上述问题我就收楼”这样做行吗?以上问题敬请向专业律师求教。谢谢!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 热心网友

    对于物业公司乱收费有以下五个渠道反映: 1、向物价局投诉,前期物业收费要经过物价局批准,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收费规定,有权有义务监管; 2、向房管局投诉,房管局是物业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4、向法院起诉; 5、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可以向业主大会反映。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