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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能不能

请问我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但是我一直找不到相应的接洽人售楼处的人除了推脱还是推脱.对规定日期已经过了一年多,请问能不能对开发商进行起诉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取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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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3 热心网友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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