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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一条写明:合同继续履行,按购房总房款的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各位律师您们好,我于2008年买了某小区一套预售房,2010年11月底完成按揭手续并交房,但是到现在我都还没有拿到我的国土证和房产证。今天去按揭银行问了,银行说2011年12月份开发商就将房产证领走了。我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一条写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每逾期一日,按购房总房款的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请问我这种情况算是开发商违约吗?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权利?如果开发商找借口推脱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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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热心网友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就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购房者催告开发商,经催告3个月后仍未能交付的,购房者可以单方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购房者没有催告,那么自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一年内没能交房,购房者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损失。 另外还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购房合同中对逾期交房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违约金赔偿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的约定处理。 二是如果逾期交房时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造成并且及时告知了购房者,那么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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