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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叫我签购房合同,那份购房合同都是我这边单方面签,我能要求开发商赔偿我的损失吗?赔偿要多少呢?

你好,我是外地泉州的,想在厦门岛内买房,情况是这样的:看房满意后,2013年03月01日放了订金10万元,和另外交了15600元要办没有医保社保的费用,是说个人所得税,当天开了一张认购书给我们,和一张手写的15600元的收条给我们,和2013年03月07日付了首付895087元,也没有开收据,我只是复印了打印机打出来的收条,购房首付已经交了,2013年03月07日银行按揭手续都办好了才去付首付的,大概在2013年03月26日左右,开发商叫我签购房合同,那份购房合同都是我这边单方面签,开发商那边都没有盖章,签好了开发商的人找我要回了认购原件和15600的收条,也没有给我合同,就说都好了会通知我,叫我等,等待到今天2013年04月24日,跟我讲没医保社保不能买,现在我所有的证据都在开发商和银行那里,自己没有买房子证据在手上只有一些收据的复印件,现在开发商又说没办法办贷款了,我很想要那房子。开发商是说因为没有医保社保,之前开发商的人说没有也可以买的只要缴了15600元就行,我才买的。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开发商说,要么退房、或付全款,或换有缴社保医保的名字买房,要么本地厦门户口,这些对我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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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1 热心网友

      开发商违约怎么退房,  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开发商违约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则购房者可以退房:  1、开发商和购房者协商后都同意退房;  2、商品房买卖合同里规定了退房的条件,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符合该条件;  3、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构成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退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法定条件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综合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购房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直接结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具体到购房合同上就是购房者退还房屋,而开发商退还房款。从实践来看,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有:  1、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  主要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  2、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  虽然时有购房者以此项理由请求退房,但实际中法院支持的并不多,主要是购房者对开发商存在欺诈故意与欺诈事实举证困难所致。要防止此种情形的出现,购房者应尽量要求开发商将其每一项承诺落实为文字并予以签字认可。  (二)套型误差导致退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对此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  (三)面积误差导致退房  即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达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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