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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明确规定: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律师: 您好,我于2011年3月13日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本人依约支付了商品房首付款和柴房款,其余部分向银行按揭贷款。按照合同第九条之约定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交房条件的商品房及柴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截止今日已逾期交房76日,且我在此期间未收到该公司任何形式的逾期交房通知。根据合同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明确规定: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我写了退房通知函,由我自己送达,该公司没有接收。该公司工作人员向我解释说房子是以我的名义抵押给银行,如要退房需由我去银行解除抵押才可以退房。开发商的做法符合法规吗,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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