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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户口迁移的问题请教 合同签订后,能不能构成房东和中介的合同欺诈呢?

你好,有一个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户口迁移的问题请教 本人(乙方)购买一套二手房,中介(丙方)和房东(甲方)在签合同之前宣称已在本市别处购买新房,待新房房产证办下来之后就会迁移户口。导致我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我没有仔细查看关于户口的条款,没有约定好户口迁移的具体违约条款。 合同中具体约定:第16条 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若甲方诲约,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以乙方支付定金的双倍及乙方已付款支付给乙方;若乙方诲约,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丙方,甲方退还乙方购房款,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 第20条 甲方承诺户口于2013年7月前迁出迁空 现在经过其他渠道了解到房东并未购房,我想请教法律专家,若甲方违背第20条的承诺,到2013年7月还不迁出户口,是否可以适用整个合同的第16条违约责任的条款,构成甲方违约呢?是否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解除合同呢?能不能构成房东和中介的合同欺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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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3 热心网友

      违约责任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但是,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并不是说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发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规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限定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为了保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条件的公平合理,法律也要对其约定予以干预。如果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而适用法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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