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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职工将安置补偿金暂借公司使用,到期后公司退还时又强行扣除一部分以交集资款名义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合法吗?作为工人我们怎样合法维护我们的利益?

企业改制后职工将安置补偿金暂借公司使用,到期后公司退还时又强行扣除一部分以交集资款名义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合法吗?作为工人我们怎样合法维护我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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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6 热心网友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就一种,就是书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6~17条规定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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