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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购房与售房处签的借款协议签订日期是09年11月,协议中只写明借款时间是36个月,但现在售房处强调当时收的这个“2010年1季度”利息是会计写错了

你好,因购房与售房处签的借款协议签订日期是09年11月,协议中只写明借款时间是36个月,未写明从何时开始。现我手中有一张写明是收“2010年1季度”的利息的收据,但现在售房处强调当时收的这个“2010年1季度”利息是会计写错了,实际是收的2009年第四季度的,要求我们再交纳2010年至今36个月的利息。咨询一下,我的这张收据是否可以证明我已交了2010年1季度利息。如果对方不承认,我可以通过什么方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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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借款收据怎么写的问题,解答如下:1、只要写明借款事宜,日期金额,还款日期等就可,重要的是要双方签字或盖章2、如果单位没有出纳,收款收据的收款人可以写会计或实际收款人。收据可以到账本商店购买。 收 款 收 据 (样本) 年 月 日 交款单位: 交来: 人民币(大写) (小写)¥ 收款人: 盖章(收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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