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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拆迁补偿的条件又较为苛刻以低线政策为依据,签协议竟是(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面积等具体事项。

去年3月武汉铁路局因新建武汉客运专线调度楼将主体工程原占地的26栋居民房拆除。今年3月又以该工程名义限令5月底要拆与26栋对面的27栋居民住宅房。该房于84年建造,有74户人家,大部有地方权证。拆除27栋房要盖高层楼住宅房,且以集资建房为由,按商品房出售置。照此作法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吗?就拆迁补偿的条件又较为苛刻以低线政策为依据,不考虑我们具体实际情况。现又用行政手段做工作来让我们签协议。签协议竟是(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根本就不明确后期将安置的房源、地点、面积等具体事项。像这样的协议能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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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9 热心网友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  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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