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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和中介方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没签正式的《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居间协议》中只是规定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应支付1%的中介费。

我卖房,现我方毁约,签署了两份文件:《居间协议》和中介方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我支付了上下家各1%(等于是房款的2%)的中介费给中介。现在发现2个问题:1、经网上了解,因为没签正式的《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介要1%的中介费感觉多了,应该只支付相应的居间报酬。2、《居间协议》中只是规定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应支付1%的中介费。并没有规定违约方应支付另一家的1%给中介。3、有没有律师接这个案子?我前期不付费,直接给打赢钱的50%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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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问题,我的介绍如下如果卖家在中介处挂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会先让买家签居间协议,由于居间协议仅有买方签字,所以居间协议还没有成立,卖家即使不签,也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介应当采取反向操作的方式,即将居间协议的主要内容确定后,先让卖家签字,再让买方签字。卖家虽然已经签了居间协议,但房价上涨后不肯收定金。通常居间协议都约定意向金在卖家签收以后才能转变为定金,所以如果卖家不签收的话,那么意向金就不会变成定金,卖家毁约就不会受到定金罚则的处罚。中介除了采取前面所说的反向操作方式外,还应当要求卖家在居间协议中授权中介收取定金并代为保管。这样,中介收了定金也就等于卖家收了定金,卖家毁约就要承担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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