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产网 > 合肥房产问答 > 合肥买房 > 合肥新房 > 我在2011年年底的时候买了一套期房,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购房者应该通过什么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又应该得到一个什么样的赔偿结果呢?

我在2011年年底的时候买了一套期房,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购房者应该通过什么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又应该得到一个什么样的赔偿结果呢?

您好,我在2011年年底的时候买了一套期房,合同上签订的交房日期是2013年9月份。可是不光房子连动工,都没有,今天从开发商那得到消息说我们买房的那块地皮要重新拍卖,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购房者应该通过什么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又应该得到一个什么样的赔偿结果呢?谢谢!

全部2个回答

  • 头像
    K****Y 热心网友

    是没有交付嘛?还是交付出现质量问题

  • 头像
    * 热心网友

      购房合同只有违约赔偿金,而没有违约的时间,属于约定不明,参考如下法条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共 2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