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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产权证约定为,房屋交付使用360日内,开放商只赔付房价1%的赔偿是否属于霸王或无效条款。

我于2011年4月30日办理交房手续,办理产权证约定为,房屋交付使用360日内,开发商办理产权备案登记,产权备案登记后一年内,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然而开发商至今未办理产权备案登记,咨询办理时间说2013年肯定不可能。原因是其中一部分房屋未按设计备案图纸施工(即两户变一户),验收是开发商采用蒙骗手段,将一户暂时改为两户,但业主不愿意要两个房产证。小区共四栋楼,其它三栋产权备案已经办理完毕。我是否可以追究产权证延期办理的责任。另外合同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用户可以按原价退房,开放商只赔付房价1%的赔偿是否属于霸王或无效条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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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9 热心网友

    在下列情况之一,开发商必须无条件退房?  第一,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第二,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第三,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第四,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第五,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第六,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第七,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第八,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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