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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于开发商-上海**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北翟路2000号的期房-20号401室,开放商说不认可这笔钱

本人于2011年于开发商-上海**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北翟路2000号的期房-20号401室,合同规定2012年8月30日交房,但是直到2012年12月28日才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让我于2013年1月7日去看房并领钥匙,我于2013年1月6日前往开发商处,被告知违约金只算到2012年12月24日,莫名短少了10多天,相差2000多元,开发商还拿出份补充协议让我签,上面写交房日期2012年12月24日,我最后没有签署。总共大约有500户入住,有的面积达损失7000多户,开放商说不认可这笔钱,就打官司去吧,想咨询下遇到这样子的情况,我该如何做才能保证自己应得的权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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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合同上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不过,尽管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但合同上的违约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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