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产网 > 天津房产问答 > 天津交易过户 > 天津入住交接 > 房屋分项验收表中规定设计要求室内净高为2650(-20mm)如果在最后的交房期限内开发商仍不能整改合格,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及其它赔偿金

房屋分项验收表中规定设计要求室内净高为2650(-20mm)如果在最后的交房期限内开发商仍不能整改合格,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及其它赔偿金

房屋分项验收表中规定设计要求室内净高为2650(-20mm),经实测最低点为2610,最高点为2660,现浇层有现起层现象及入户线采用铜包铝线,如果在最后的交房期限内开发商仍不能整改合格,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及其它赔偿金,谢谢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 热心网友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