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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位于北京某区一栋二层商用铺面出租给北京某建材经营部,的名义与建材经营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未曾与建材经营部签订过任何租赁合同

2000年10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位于北京某区一栋二层商用铺面出租给北京某建材经营部,租期6年,年租金20万。随后,房地产公司同意建材经营部有转租权。2000年12月,就该二层铺面,李某以某体育用品公司(下称体育公司)的名义与建材经营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年租金30万,每年分两次缴纳,违约金为年租金15%。2000年12月10日,李某以体育公司的名义向建材经营部支付定金2万元,12月15日,李某通过体育公司在广州某银行的帐户向建材经营部支付13万元,并于当月完成交接。2001年4月,李某因在铺面内使用明火不慎发生火灾,虽经消防队扑灭,但导致家具毁损严重,房屋局部破坏。2001年5月底,李某搬出,经营部将房屋收回,并修复家具和房屋。 2001年6月,经营部向法院起诉,要求体育公司承担违约金4.5万元,赔偿损失22万元。体育公司辩称,李某并非其公司人员,公司未曾与建材经营部签订过任何租赁合同,也未实际使用房屋,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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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5 热心网友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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