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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他公司签定的租房合同已于2014年4月30日到期。他公司不与我公司续签租房合同了。请问我公司该不该拿到小部分的拆迁安置费用。

地址是北京朝阳区南四环。我公司与他公司签定的租房合同已于2014年4月30日到期。因当地拆迁问题,他公司不与我公司续签租房合同了。请问我公司该不该拿到小部分的拆迁安置费用。(原因是我公司的法人是当地人,前几年一直在搞拆迁,合同一直是一年一签的。合计我公司与他公司已有11年的租赁协议)

全部2个回答

  • 了解ta 头像
    宋世鹏 经纪人

    我是本地人,但是我一直租你家房子住,租了11年,你家房子拆迁了,我觉得我能拿到一部分拆迁款,你觉得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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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6 热心网友

    1、原业主在签了卖房合同生效后,再与别人签出租合同,该租赁合同无效。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由原业主负责。 2、原业主跟别人签了卖房合同,但未实际生效,所有权属于原业主,再与第三人签订出租合同,该租赁合同有效。 3、《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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