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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合同无交房日期怎样认定?房地产合同 关于一手房交房日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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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热心网友

    不管是大型或小型的开发商,在合同里面设的坑说来也不少,现在尝试细数笔者平常接触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的购房合同纠纷时,购房者可能遇到有关的坑。 解决有关纠纷的法律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准则, 一、提起的第一个小心眼,开发商能否卖“楼花” 所谓“楼花”其实是霍英东先生想出来一种高明的营销手段,即开发商出售尚未建成或竣工的房屋,然后将购房者支付的款项继续用于建成房屋。 在未有“预售许可证”制度之前,许多港商发现大陆的土地资源较多,然后不断疯狂建房,但收取了购房者支付的款项后却一走了之,剩下尚未“封顶”的房屋就叫“烂尾楼”。 该解释规定,严格来说,开发商一定要有“预售许可证”才能出售房屋,否则首先推定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但假设购房者付款后,开发商久久未能交付房屋,购房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款时,法律却允许只要开发商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即为合同有效。 所以,现在全国限购的情况下,听说广东率先取消“预售证”制度,开发商必须要竣工封顶后才能出售房屋的话,则这个之前与购房者签订的(预售)购房合同可能通通归于无效。 二、广告单张要保留好 一般情况下,广告单张只是“要约邀请”,意思指只是卖方单方在大声吆喝:“我这里有XX卖,要买要尽快”,这种广告宣传不构成合同条款之一。 如果你凑上前去说:“我要买两斤”,那你的回应就是“要约”;卖方回应说:“好嘞”于是称了两斤给你,卖方的回应就是“承诺”,一表达承诺即买卖双方合同已完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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