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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业用房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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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师 热心网友

    凯诺拆迁律师,你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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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热心网友

    我刚在那边回答了,转过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赔偿费用不是很明确,条文你看一下第四十三条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房屋调换的差价结算) 拆迁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四十四条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未出租非居住房屋的,或者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 展开 我刚在那边回答了,转过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赔偿费用不是很明确,条文你看一下第四十三条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房屋调换的差价结算) 拆迁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四十四条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未出租非居住房屋的,或者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补偿给被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 第四十五条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有关费用补偿) 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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