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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又要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开发商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是没有达到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具体表现?

我10年9月购买的期房,合同约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交房,现在到了接到交房通知,但是开发商未能提供工程竣工备案表,只提供了五方验收报告,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也是说无妨验收报告,但是据了解,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商品房交付时需要符合法定和约定的交付条件。 “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包含两层含义: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所谓“符合交付条件”,既要符合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又要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开发商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是没有达到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具体表现?是否仍然属于不“符合交付条件”而应该承担合同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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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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