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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合同约定是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日之前交房,现在新的开发商要求我们跟他签订补充协议,我们是否可以主张要求新的开发商按原售房合同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我和其它三千多户业主一样,在二零零七年买下了号称漳州市最大盘的XX期房,我的房子合同约定是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日之前交房,可是开发商于零九年上半年抽逃资金外逃,工程停工。后在政府的牵线下,引进了新的开发商福晟集团接手该项目。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底举行了隆重的接手新楼盘签约仪式,并且新开发商的总裁也承诺承担项目内的一切合法债权和债务,并在十八个月内续建完所有在建工程,完成交房。现在新的开发商要求我们跟他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新的交房日期为二零一一年的九月底之前,并且不能追究原开发商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责任。请问这样是否合理,我们三千多户业主现在的交房日期现在过了一年多有的两年了,我们是否可以主张要求新的开发商按原售房合同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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