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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过户有效(肯定存在逃避公证费用的问题)又是房屋赠与人之一,能否得到法律上的同情?要求撤销赠与?

各位律师大人,我是一名离婚人士,我的问题有些复杂‚求救各位大人了!一、原来有处房产系我们夫妻和女方父母各出资一半购买,当时办的房产证上是老婆和小姨的名字,但是购买的时候我早已结婚,并且也支付了房款(有收据证明),房产我是否有份?二、几年后原老婆和小姨将房产赠与她母亲,我也在场并签字了,我应该也是赠与人之一,当时是说为了给岳母贷款,但赠与房产的时候没有经过公证,是否过户有效(肯定存在逃避公证费用的问题)?三、现在已和老婆离婚,离婚协议上写着: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各出资一半购买的某处房产岳母(矛盾),归儿子所有(儿子11岁),男方为抚养人,小学毕业前暂由女方家庭抚养。现在她家要将我赶出家门,我无处居住,也给监护儿子带来不便,是否妥当?四、我无处居住,又是房屋赠与人之一,能否得到法律上的同情?五、我能否以赠与时没有经过公证(好像房产赠与必须要公证),而起诉房产局有过错,要求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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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子女结婚前,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或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特别的书面明确约定,该赠与房屋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这部分房屋或出资应属于夫或妻个人财产,不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2)、子女结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或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特别的书面明确约定,该赠与房屋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属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如果没有书面证明是可以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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