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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月10日签了一手房的购买合同,还是在国土上的抵押转让中。但由于银行的原因,这样我会违约吗

律师好。我想问一下,我1月10日签了一手房的购买合同,给了三成首付,剩下的是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里写着3月10付银行贷款。但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时间长,到3月18日今天为此,还是在国土上的抵押转让中。这位合同里写着要3月10日就要付银行贷款。但由于银行的原因,贷款还没发下来。这样我会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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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以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第三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因此,经银行同意,抵押期间,是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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