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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合同约定交房后365天内办理好产权证,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在支付0.5%违约金后再附加其他的赔偿?开发商一直无限期拖下去我们该怎么办?

我买的房子是0710月31日交的房,当时合同约定交房后365天内办理好产权证,如不能按期办理房产商将支付已付房款0.5%的违约金(这种情况共300多户)。现已经超期近4个月了产权证仍没有消息,房产商答复正在办理。我们通过房管部门了解到我们的房子已被开发商二次抵押了,近期不可能办理有关产权手续。请问各位朋友,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在支付0.5%违约金后再附加其他的赔偿?如果可以的话,应按什么标准获得赔偿?如果不可以,开发商一直无限期拖下去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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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热心网友

    关于房屋买卖中违约金的赔偿问题,通常可以依照下列法律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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