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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行招标及合同签订中,有许多时候业主方把设计变更的风险都归施工单位承担,明显与国家及部委有关文件相悖,碰到这类问题该如何处理(索赔)?

此类情况大多发生在初设阶段招标,或有施工图纸总价招标,施工过程中又发生许多的设计变更的情况,业主把此风险分到施工单位,而与相关规定设计变更的风险不应划分到施工单位所承担的风险,因为此类风险不是施工单位所造成的,是业主方造成的。到底如何结算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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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此类风险作为施工单位不好掌控,风险即是机遇,约定一个风险幅度和系数,提高造价。业主提出变更累计计算超过风险幅度和系数,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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