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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其实老板就是变相逼员工辞职不给补偿。要是我不愿意转去房地产招商,不给赔偿

我在上海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做了两个月的经纪人助理,2个月已经转证成功,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岗位经纪人助理,过了几天老板突然下命令关闭文化传播公司,让文化传播公司的员工要么转到房地产有限公司上班,而且是出差外派做招商专员,并且一出差就好几个月不能回上海,哪里有项目就去哪儿,要么离职,其实老板就是变相逼员工辞职不给补偿。要是我不愿意转去房地产招商,怎样能获得赔偿呢?人事部以对公司没有重大贡献为由,不给赔偿,请问我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呢?麻烦帮忙解答,真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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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5 热心网友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离职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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