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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期,合同约定,如果出让人逾期交房

我是**县**三期的业主,本小区共500余户,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期,已逾期580天。合同约定,买受人延期支付购房款,按日征收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果出让人逾期交房,则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一给买受人的违约金,而不是按日期计算,请问:我们能要求出让方按是计算违约金吗,能以规定的违约金太低不足弥补损失为由,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吗?以什么理由为由起诉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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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 热心网友

    实践中如果商品房逾期交房,一般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来计算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违约金,二是已付房款利息。 一般约定的违约金的标准是按已经支付房产的一定比例来按天数计算的,这一比例一般是每日万分之几的标准。例如,房价是100万元,约定的违约金是万分之一,并且逾期30天交房,则违约金为100万乘以万分之一乘以30天,结果是3000元。 关于已付款利息,一般是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天数计算的,例如,房款是100万元,逾期30天,现行银行贷款利率为5.5%,则利息计算方式为,100万元乘以5.5%除以365天乘以30天等于4520元。 这样上述两项相加3000加上4520等于7520元,这就是开发商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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