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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将其中的一套卖给了人家,对方当时付了定金,对方不同意加价,并要求赔偿违约金。请问此协议是否有效。

2010年我老公家应拆迁被分到两套安置房,于是将其中的一套卖给了人家,对方当时付了定金,今年五月拿房,因为涨价的缘故要求对方加价,对方不同意加价,于是对方提起了诉讼,并要求赔偿违约金。当时协议时他前妻签的,我是2011年才和我老公结婚的,房子是今年我出钱拿的,请问此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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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违约金的赔偿情况是怎么样的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房产交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否则,法院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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