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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开发商负责办理,我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已经签署了委托授权书交给了开发商,我想变更要求

我的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并且已经开庭一次了,由于开发商提供给我的合同关于权属登记有两种解释一是在交房的270天内,我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开发商负责办理,我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已经签署了委托授权书交给了开发商,现在开发商违约522天办理产权证,我要求开发商对我进行赔偿,开发商在开庭时却不承认我签署委托授权书了,我又没有证据证明我给开发商了,我认为对我不利,现在我想以第二种解释变更再审要求,开发商提供给我的格式合同的第而种解释是在交房的270天内有开发商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交给公积金中心或者买受人(我),开发商在270天内没有将办理资料给公积金中心或者给我不是已经违约了吗?这样对我有利,所以我想变更要求,不知道可以不?另法律是不是有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如果有的化我市不是借可以更改再审要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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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应该写: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有权进行和解,有权提起反诉或者上诉。n《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n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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