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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规定的交房日期拖延了(因2007年9月交,事后部分业主找到开发商有给这部分业主减免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并赔偿了300元,请问这有过期的说法么?

律师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下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规定的交房日期拖延了(因2007年9月交,实际拿到房子是2007年底了,事后部分业主找到开发商有给这部分业主减免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并赔偿了300元,但由于那段时间我们夫妻都在外地工作,并且也没有人通知我们,现在我们找开发商,他们说这事已经过期了,不能处理,请问这有过期的说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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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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