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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0年6月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在2008年订了多余部分按商品房买卖合同

我在2010年6月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168.2平米,单价21000每平米,付清一半房款,其中一半在农行办理了按揭,在房管部门登记了,由于房开公司没按时交房,我于2012年4月诉上法院,法院于2012年8月作出判决,由房开公司交房办证,并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执行时第三人提出此房是他的,拆建安置房77平米,多余部分补84万元,在2007年与房开公司签订拆迁安置77平米协议,在2008年订了多余部分按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比我早,但是他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房开公司即将破产,双方都想得到房屋,有什么法律依据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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