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房产网 > 厦门房产问答 > 厦门其他 > 厦门法律纠纷 > 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6年8月18日.但7月我去楼盘工地看工程进度时,合同规定延迟交房违约金为每天房款总价的万分之二,开发商只愿意赔付原定违约金的50%.

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6年8月18日.但7月我去楼盘工地看工程进度时,合同规定延迟交房违约金为每天房款总价的万分之二,开发商只愿意赔付原定违约金的50%.

我于05年8月与开发商签定购住宅房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6年8月18日.但7月我去楼盘工地看工程进度时,却被现场一工作人告知我所购住房交房日期为12月底,我随即与销售人员联系,对方回答该栋楼确实为12月30日交房,我所签定的交房日期为工作人员笔误,但在我看房直至签约过程中从未听到对方提起12月30日为交房日期,只是被告知一期交房日期为8月18日,合同规定延迟交房违约金为每天房款总价的万分之二,房款47万.经多次协商,开发商只愿意赔付原定违约金的50%.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 热心网友

      违约金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对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合同法》中,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约定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实行了限制性规定。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从此规定看,假如没有培训费就不能约定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离职后竟业限制条款,为保证这些约定能够执行可以约定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阻碍劳动者自由择业、自由流动的权利,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