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监站作出《关于尚城街区R6#楼业主质量投诉问题的处理意见》,加层部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咨询一下对于开发商违约加高楼层的赔偿惯例是什么
你好,律师,我的情况是这样我是2010年买的房子,2011年12月31日去收房的时候发现开发商擅自将合同约定层高为18层的R6号楼增加至24层。2012年1月11日,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监站作出《关于尚城街区R6#楼业主质量投诉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指出1、直至2012年1月10日,被告相关配套设施尚未完善;2、R6号楼(我所购买的那一栋)加层部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同时,我还发现,被告设置在楼道内的消防栓正对住户大门或紧挨住户大门旁,严重影响了房屋使用。我想咨询一下对于开发商违约加高楼层的赔偿惯例是什么,一般如何赔偿,消防栓的问题应该如何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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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出了质量问题,业主应该找开发商。房屋的质量问题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三)其他质量问题。对于房屋质量问题找谁投诉这一问题,针对不同的质量问题,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找寻不同对策。??1、只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属不合格的,购房者就可以依法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2、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上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尚无法律明确,因此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3、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的处理。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但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上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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