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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追讨从2009年至今的小孩抚养费及房屋还贷费用3.原共购的房屋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要求对方按出租合同上的金额返还一半。(但本人没有对方相关的租赁合同)

于2001年年中分居至今。对方自2007年年中开始没有支付小孩的生活费及婚前共购的房屋每月还贷费用,现本人提出以下要求:1.结束名存实亡的婚姻, 诉讼费由对方支付,可以吗?2.追讨从2009年至今的小孩抚养费及房屋还贷费用3.原共购的房屋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自2003年起对方一直私自出租,本人从没收取租金,要求对方按出租合同上的金额返还一半。(但本人没有对方相关的租赁合同)4.小孩抚育费数按其月总收入的30%。本人在社保网中查到对方的月收入将近RMB5000,但对方称只有2100,请问怎样才能拿到确切的收入数字。5.房屋按市值分割。在整个广州楼市的大环境下,自购房之日楼价不断向上攀升,在2010年5月时共购的二手楼的楼价已是12100元平方米。能否要求对方近市值的一半价格给本人后,我原将我名下的全归对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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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0 热心网友

    你好,婚前财产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归个人,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自从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已明确地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作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为婚前财产权属办理公证,已没有必要。    但现在仍经常有当事人要求对婚前财产办理公证,证明属于个人所有,象这种情况,我们都只是提醒当事人保存好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据,不需公证,不过如果婚前本来就是共同出资购房,那么还是要办理财产约定公证后才能属于夫妻共有。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    根据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官当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    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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