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客房产问答 > 房产买卖有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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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限房买卖政策有哪些?

    答: 1、限价房规定5年内购买后不得出售,非要出售的话,只能出售给政府。2、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政府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回购权。出售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指导价与限价房价格之差的35%上交土地收益金。两限房可以买卖吗两限房,是指两限就是限制价格,限价不是.

  • 购买农村自建房要注意什么?农村自建房买卖有哪些条件?

  • 公产房可以买卖吗?公产房的新出售政策有哪些?

    答: 首先,限购令是针对私产房而言,公产房不计算套数。天津市同一户籍下以家庭为单位只能购买两套私产房,第三套限购;外地户口在天津市只能购买一套私产房。假如出售了,带着先关出售证明手续可以再买。

  •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答: 只要是合同,就有依法解除权,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存在解除权。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当法律上的原因出现的时候,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情形一般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综上所述,出现以上几种情况时,买卖双方可以申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 2019广州房屋买卖政策都有哪些?

    答: 2019广州房屋买卖政策是这样的,90平以上商品房和90平以下的精装房限购已经取消,本地户籍外地户籍的客户都可以不限套数的购买,90平以下本地人可以买两套,外地人仅可以买一套。必须有购房资格才能买房的,外地人在苏州交社保或者纳税满一年。希望能帮到你 希望能帮你

  • 清淳家园是安置房吗?安置房买卖有哪些政策?请大家帮我想想,谢谢?

    答: 通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协议、招标、拍卖。通过国有土地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

  • 我有一房改房面积160平米,位置在市中心,产权证己满五年.想把他卖掉到河西去买房。请问买卖双方各须交哪些税费?——南京

    答: 由于您的房子面积超过了144平方米,则属于高档房标准。所以交易时卖方缴纳的费用为:100元交易过户手续费、差额5.6%的营业税及其它附加费、1%的个人所得税;买方续交纳100元交易过户手续费、4%的契税和其它手续工本费。

  • 2019广州房屋买卖政策都有哪些?

    答: 2019广州房屋买卖政策是这样的,90平以上商品房和90平以下的精装房限购已经取消,本地户籍外地户籍的客户都可以不限套数的购买,90平以下本地人可以买两套,外地人仅可以买一套。必须有购房资格才能买房的,外地人在苏州交社保或者纳税满一年。希望能帮到你 希望能帮你

  • 购买自建房应注意什么?农村自建房买卖有哪些条件?

    答: 农村自建房一般禁止买卖。如果卖方出卖自建房,就不能再申请到新的宅基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清淳家园是安置房吗?安置房买卖有哪些政策?请大家帮我想想,谢谢?

    答: 通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协议、招标、拍卖。通过国有土地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

  • 看中一套和县的温泉度假屋,但不知在二手房买卖政策方面安徽和县与南京有何不同?买卖双方要交哪些税金?房产不满5年卖——南京_和县

  • 现在农村房屋买卖政策是怎样的?有哪些规定?

  • 父母有房影响申请限价房吗?申请限价房的条件是哪些?限价房可以买卖吗?

    答: 不可以买卖。根据《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已婚(离异满1年)或者年满26周岁的单身,并在本地工作、居住;(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1.5倍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1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请问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有哪些条件?

    答: 根据《物权法》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第二套房什么时候收税?第二套房买卖交税政策都有哪些

    答: 是买方第二套房子还是卖方第二套房子?主要根据房屋是否满2年?评估价、面积等情况征税如下:1、契税评估额首套房:90平内1%、90平~144平内1.5%,超过144平,二套房次3%,买方缴纳;  2、二套房所得税按全额的1%缴纳,由卖方承担,满2年唯一住房减免; 3、营业税5.6%卖方缴纳,普通住房满2年可减免;4、 印花税:房款的0.05% 、买卖方各自缴纳;5、 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缴纳。

  •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 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有哪些?宅基地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答: 依照国家政府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因此建议最好还是不要买卖宅基地房子吧。

  • 2019广州房屋买卖政策有哪些?有没有人晓得?

    答: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有效、意思表示真实和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等三个有效条件。一、合同当事人应该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应该符合特定要求。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按照现行法规和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由此看来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签订,方可以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原则上视为无效合同。三、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清楚表明,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出现此类情况,视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成都新机场安置房有哪些买卖政策?

  • 二手房交易条件有哪些二手房买卖的条件有哪些?

    答: 二手房买卖中,买方或卖方往往认为在出现非因自己过错的合同履行障碍时就是对方的违约所致,对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也会引起买卖双方出现争议、互不信任,进而引起合同解除。但除了双方违约引起合同履行障碍外,以及可能是不可归责于房屋买卖双方事由影响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同一个时间段里,司法实践中不可归责于房屋买卖双方事由的认定也会直接影响买卖方责任的承担。由此看来总结并研究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事由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检索案例整理出有这些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事由情形:1、房屋中介原因阻碍买卖可能构成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事由。有法院观点认为合同约定由中介进行资金监管,中介侵占款项引起合同无法履行,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均无过错,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如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50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定金及首付款交付“517不动产”后,该中介公司不但未起到资金监管的作用,其主要负责人杜涛却将此款占为己有,涉嫌刑事犯罪,引起银行贷款没有办理成功,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且原告已向被告明确表示买不起该楼房了,要求返还定金,因此该合同应予解除。引起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第三方,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有法院观点认为房屋中介将依照合同约定保存的房产证遗失引起合同无法履行,并非买卖一方的过错,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743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对于原告方来说,依照合同中附件三的约定,原告于原、被告双方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且交易中心出具以原告为权利人的该房屋《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后,以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方式直接将房款1,300,000元支付给被告,现因产证遗失无法办理过户,故其对于支付后续房款义务具有先履行的抗辩权;对于被告方而言,其依照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产证交付第三人保管,之后产证因第三人因素遗失与被告并无直接关系,得知产证遗失后被告也及时申请补办产证,体现了被告积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故合同履行遇见障碍亦不应简单归责于被告一方。本院认为,第三人过错致涉案房屋产证遗失进而引起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存在障碍,并非因原、被告任何一方过错所致,对于原、被告均不宜科以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2、银行未能及时批按揭贷款或不批按揭贷款可能构成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有法院观点认为按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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